2018年6月24日下午最后一节课17点46分左右,山西太原万柏林第三中学刘同学在数学课堂上玩手机,其班主任褚老师从教室后门进入发现他在课堂上玩手机,将其手机暂扣。因当时已是下班时间,故老师没有做任何处理,更没有打骂,学生于17点50分离校回家。之后班主任与家长联系(建议从事班主任工作的老师遇到此类需要厘清责任的联系家长,要当着学生的面进行,或者委托班干部给家长打电话,电话接通后老师再与家长通话),但没有联系上家长。放学后,大概在6点23分钟左右这位刘同学推车与同学离校,并未发现有异常情绪。
当晚孩子在家跳楼自杀……
此类消息频出,这不仅是当事老师的悲哀,也是教育悲哀,更是我们这个古老民族的悲哀。作为一个杏坛耕耘三十余年的园丁,对当事的褚老师深表同情,更对社会待褚老师之冷漠倍感凄楚。如果新闻反映的情节属实,褚老师的教育行为无丝毫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职务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到是这个社会对待褚老师有失公允。事发后,当事家长纠集人威逼褚老师,迫使褚老师带着女儿,到处躲避。
新闻里还介绍,习惯了学校、家庭两点一线生活的一位普普通通的女教师,过惯了象牙塔中做学问生活的一个弱女子,面对承受痛失爱子而失去理智的孩子家长的苛责,面对网络上不了解真相群众铺天盖地的责难,带着孩子躲在小旅馆里的褚老师,头发散乱,面容憔悴,神态疲惫,充满无助的泪眼,感受着良心执教的下场!
舆论里那些对于遭遇褚老师类似经历的教师们的苛责,实际上缘于社会对于教育的多年积怨。可是引发这些积怨的教育乱收费、优质教育资源商业化问题,往往都不是遭遇褚老师经历的教师们的责任。而有褚老师经历的教师们,不过是这种怨气的替罪羊。忙着有偿办班的老师,才没有功夫管你学生玩不玩手机。学习跟不上的学生越多,有偿办班才越有市场。如今我们的社会,就是容不得丁点良知,敲诈病人的医生、课堂上做手脚迫使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老师、撞倒人逃之夭夭者,早都准备好了“应急预案”。最后,大多数心存良知的医生、教师,天良未泯(搀扶摔倒)者成了替罪羊。
其实,这些社会丑恶,大多源于司法的纵容。“医闹”盛行,孩子出了事就抓老师当替罪羊,摔倒的老人讹诈救助者,都是国人劣根性的反映。医生(个人私立医院除外)、教师工作均属职业行为,即便他们有过错,应该被追究责任的也是医院、学校,可是医院、学校大多属于公立(私立医院、学校一般会采取非法律手段处理此类矛盾,当事人惹不起),患者家属与学生家长都非常明白,医生与教师的责任应该由医院、学校来负,可是他们也明白,追究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的责任,就等追究政府的责任。政府的“力度”,他们是很清楚的,所以患者家属、学生家长只能柿子拣软的捏,直接揪住医生、老师不放。而且只能揪住那些不敢顶风上,尚心存良知底线没有什么背景与势力的医生、教师。这些人当中不敢说都是无辜,但是“替罪羊”居多当是不争的事实。
社会的一切矛盾的激化,多源于司法规范力度的不到位。“医闹”、威逼当事教师行为都是违法的。可是整个社会极度缺乏法制观念,觉得患者家属与学生家长遭遇不幸,甚至可能还遭受到侵害,同情代替了法律。可是这种同情,最终导致“医闹”泛滥、学闹泛滥,医生、教师工作起来,战战兢兢。这些问题只要严格执法,根本不可能成为问题。如果家中有亲属遭遇不幸,就可以成为违法的借口,那还谈什么法制!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的缺陷,公信力的严重缺失,为“医闹”提供了舆论土壤。医疗纠纷中,许多“医闹”根本没有什么证据,也没有履行法定的举证倒置程序,甚至明知道根本不属于什么事故,也想讹点钱。如果有关部门依法办事,对于搅乱医院公共秩序的依法拘留、罚款甚至判刑,再赋予患者家属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医疗纠纷处理结论的权利,如果院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被有资质的机构认定的合理结论,院方要承担全责。就不会纵容“医闹”现象甚嚣尘上。
学生、家长与教师之间的纠纷,与医患纠纷还不同。无论校方的老师在教育学生方面出现什么职务过失,未经当事老师同意,家长都不能直接找老师处理相应问题。即便孩子出现意外,也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家长共同调查处理。未经当事老师同意,违法直接与老师接触,学生家长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赔偿额度是家长就学生事件要求赔偿的二倍。除非教师在施教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否则教师职务责任理应由校方与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行政部门与校方可以对当事老师进行业务鉴定,严重失职的,可以调离一线教育教学岗位或解除聘用。但不能对当事老师进行经济处罚。
笔者可以预见,有相当多的读者见到本文这种观念会怒发冲冠。认为是笔者为本行业开脱。在绝大多数国人的意识里,老师就应该象文革时那样“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一边被踩在脚下,一边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所以这个民族没救了。笔者不想解释了,因为“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中国大陆的教育观念正在埋葬这个民族的未来。我们的社会形成了一种垃圾教育定律:“父母舍不得管,老师不敢管”。整个社会形成一种纵容孩子不良行为的风气,这比教育法规的不完善还要遗害无穷。世人同情自杀学生父母的丧失理智行为会把更多的孩子相继送上不归路。
孩子心理承受能力是需要挫折教育培养的,可是父母的溺爱,社会的纵容,剥夺了老师旅行这种教育职责的权力。只要老师在施教过程中与学生发生冲突,不论是非,过错一定是老师的,唯一的处理方式定然是对老师严惩不殆。并且有相当多的国人能够从老师的施教过程中找到老师“罪有应得”的证据。
我们的社会总是倡导弘扬正气,每每提醒国人为自己“五千年的文明”自豪。可是有多少人想到,如果一个社会要是充满正气,还用得着“总是倡导弘扬”吗?一个社会越是长期倡导什么,恰恰说明这个社会越是缺少什么,社会的结构与观念越是不利于倡导的事物存在。
以平等观念对待孩子,尊重孩子作为社会一员的主体地位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正是从世界上许多法制国家学来的。正如我们当年在洋务运动时,只学来了洋枪洋炮,却没有学来产生洋枪洋炮的“土壤”一般,我们学来了人家的教育法,却无法学来人家的教育观念的精髓。法国曾经有一个老师因为体罚学生违犯了相关法规,可是整个法国社会除了当事的孩子与家长,大都肯定老师的行为,甚至连当时的法国总统都为这个老师开脱。在强大的理性舆论影响下,这个老师只受到象征性处罚。
可是同样的事情,要是出在我们中国大陆,整个社会会一哄声地把最恶毒的脏水泼向当事的老师,即便同情当事老师也只能保持沉默,否则说多了就会被口诛笔伐甚至被“人肉”出来,全家都要为说实话付出沉重的代价。无人肯面对“作践”老师产生的严重后果,因为在作践老师者眼里,老师必须一边接受作践,一边卖力气继续教育孩子们。这种连作践老师者自己从教都不肯为之的想法,居然普遍盛行于中国大陆。我们的社会哪来的“正气”?至今尚不肯面对人性,又何来的“五千年文明”?
2011年湖北一位初中生,上课看小说,被班主任发现后,批评了几句后罚站。结果这位学生从老师办公室出来后,直接从四楼跳了下去。当事班主任即便不被辞退,也得被扒层皮;广西南宁,一位老师因为阻止男生在走廊上吸烟,和学生发生冲突,被告到教育局,老师被辞退调岗。
老师的教育是否存在问题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要由“砖家”动态来确认。确认的结果,所有师生严重矛盾最终基本都是老师万劫不复。其次社会舆论对待老师,受教育形象迁怒,一边倒地同情学生与家长,无不至老师以死地而后快。
在中国大陆社会人的观念里,老师就是被咒了八辈祖宗,你也得和颜悦色,不能说粗话。喜怒哀乐本就是人的正常情感,如果一味地对待学生的严重过失迁就,就会使学生丧失对导致人喜怒哀乐因素的感知,形成人性缺陷。纵然老师的喜怒哀乐不同凡夫俗子,可必要的喜怒哀乐也是教育的必要程序。严禁老师在教育过程中怒斥学生,强制老师对待学生的恶劣行为“理性面对”,不仅是对老师人性的戕害,也是基础教育的严重缺陷。这种观念与相关规定,或许就是导致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脆弱的重要因素。
当然,这里笔者出也要强调,作为教师,你的喜怒哀乐同惩戒教育(见笔者旧作《惩戒教育刍议》①)一样,必须也只能是一种教育手段,不能只是简单的不良情绪的宣泄。对待学生没有明确教育目的的喜怒哀乐、惩戒都是不可取的。也就是说不良情绪宣泄的同时,必须要具有明确的教育目的。
对待教师在工作中正常的人性反应,动辄就剥其夺执教资格,甚至砸人家饭碗,老师们自然对待学生的过失就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谁还敢尽心竭力管教孩子。没有对待老师施教缺陷的宽容,就等于没有教育。老师也是人,也有正常人的情感与正常人的正常反应。这里笔者也要暴一粗口:“别他母亲的一张嘴就说谁让你是老师来……”没有正常人性反应的老师,教不出人性正常的学生来。
现在许多孩子在家的极端行为都要完全把责任推到老师身上。山西太原的那个孩子是回家跳楼的,即便与老师没收手机存在关联,是否存在其他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老师没收手机,甚至都没有来得及与学生多说几句话就放学了。如果是因为手机被没收,是属于孩子舍不得手机,还是惧怕这种行为被家长知道(遭到家长的处罚)?如果说是因为孩子舍不得手机就自杀,老师是否说过不再归还学生手机。即便老师说了不归还,孩子会因为几千元钱(甚至可能只是千余元)的手机自杀,这符合逻辑吗?更何况又拿什么证明,孩子跳楼主是因为老师没收手机导致的?如果家长对待孩子的态度(或其他什么因素)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也要追究老师此前的教育责任,那所有孩子校外的行为都能关联上老师的教育。老师的教育充其量属于量变,这与正在接受老师教育的孩子当即跳楼还是两个性质的问题。老师能说自己的教育没有责任,应该追究校外那些导致孩子跳楼的“量的积累”责任吗?倘若不能,为什么孩子在校没有自杀,经过回家的路到家后自杀要追究老师的责任?回家的路上与家中这个过程中孩子是否又受到了其它信息的影响?家长的监护责任是否到位?大部分舆论认为,在人家痛失爱子时再追究家长的责任有些不人道,那么以职务责任拿当事老师作替罪羊就人道?
同情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可是同情代替不了法律。法律是要考虑“同情”的后果问题,同情因“同情”带来伤害的孩子们。此类同情,导致老师面对学生噤若寒蝉,处处哄着学生,剥夺了学生接受挫折教育增强心理承受能力的权利,而学生们又无法生活在一个没有挫折的社会,因为挫折教育的缺失,可能导致孩子在未来的生活里精神崩溃走上绝路,谁来同情这些孩子呢?
法律上讲“知道或应当知道”。一个高中的男孩子,应该具备相应的接受批评的能力,即便其不具备这种能力,也就属于“法律上的应当知道”,该为自己与年龄相适应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教育是一种没法规范具体措施的职业,就象体育比赛中的“合理冲撞”,即便出现意外,只要不是明显严重的失误,都不应该承担职务责任与法律责任。谁来界定老师的话讲的分寸是否合适?措施是否得当?可有标准?对于老师教育失误的评判现在基本都是由领导或“砖家”先打一枪,然后围着枪眼画圈,即百发百中了。
惩戒教育就是要向孩子们传达强化“犯错成本”的信息,从主观上增强其自控能力。惩戒教育掌握不好分寸,可能导致孩子走极端,可是缺乏惩戒教育同样能够因为缺乏强化学生心理承受能力教育,导致孩子走上绝路。因为我们无法让孩子们生活在一个没有挫折的环境。
在欧美韩等国家,都有法律赋予老师体罚学生的权力,老师作为社会角色的代表,向孩子传递规则意识,强化“犯错成本”信息,并让他们意识到,触犯规则是要受到惩罚,产生利益损失的。
例如在最为尊重个性的美国,也是允许适当体罚学生的,对于极个别的熊孩子,美国有少年法庭,会让他们承担法律责任;美国的小学生如果一再违犯规定,也可能会被要求在体育馆球场中心罚站。当然美国的教育从惩戒到人性化教育再到惩戒教育,绝不是简单的回归。对于惩戒教育,美国的教育是有着明确规定与复杂程序的。也就是说美国教育认为,惩戒是必须的,但不能随意使用,要规范化。
韩国则是在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对不听老师的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超过学校规定罚分的学生,允许体罚。还对体罚工具做了规定,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在韩国执教的朋友讲了一个他刚到韩国当老师时的一个经历。一天早晨,五个高中女同学上学迟到,进校门对还对老师的批评虚与委蛇,结果被负责学生管理的老师处罚,五个已经同成年人一般高的大姑娘,双手扶着墙,被老师用板子打屁股。这个朋友讲,虽然韩国的各学校惩戒的方式存在不同,但韩国对于学生的惩戒普遍能够被社会接受。
当然,也可以用给学校的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可就是这种方式也是被中国大陆的教育严格禁止的。一旦被扣上体罚学生的大帽子,老师的麻烦可就大了。如果受体罚的学生家长要是有势力,砸了老师的饭碗也不是什么新鲜事。
总之,发达国家,大都明确规定了对熊孩子的惩罚措施,并给予教师敢管的权力。通过惩戒教育向孩子们明确“犯错成本”意识。以增强孩子们的自控能力。
一个老师都需要战战兢兢面对犯错学生的社会,一个老师无法在学生面前挺直腰杆告知学生错在哪的社会,必然“熊孩子”满地,也必然不会是一个有教养的社会。
最后从职业的角度对该事件谈点看法。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在岗教师培训费,可是真正用在教师身上的少得可怜。新闻中讲山西太原学生跳楼事件中的褚老师是一个“习惯了学校、家庭两点一线生活的一位普普通通的女教师,过惯了象牙塔中做学问生活的一个弱女子”,这才是此类事件的深刻社会根源。基础教育中的班主任,是孩子们形成健康世界观的精神导师,如果导师都对社会缺乏一个完整的认识,他们如何能够教出一个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来。国家应该每三年对班主任进行交流培训,丰富班主任的阅历(现在只是象征性的培训实际作用不大)。没有经过国家级这种培训的老师不能担任正职班主任工作。如果没有经过国家级班主任培训就被校方安排到正职班主任工作岗位上,班主任老师的所有职务责任均要由所有校级领导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班主任遭受什么样的处理,所有校级领导就要接受同等处罚。
类似山西太原学生跳楼事件看似偶然,其实存在着必然。是现行教育体制的必然结果。班主任工作观念陈旧(见笔者旧做《班主任工作撷英》②),上岗程序缺乏严谨。所有的基础教育阶段的班主任岗位,必须由具有三年副班主任工作以上经验的老师担任,没有老班主任的传帮带,书上学的那点经验是很难适应教育需求的。
如果笔者遇到褚老师这种事,是不会做出与其相同的处理的。笔者从不没收学生的东西。即便出现学生在课堂上玩弄手机之类与学习无关的东西,笔者也会让学生送到讲台上来,并马上告诉孩子下课来老师这取回。世界观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对于喜欢的东西,就象狗护食一样,谁动他们“爱物”,他们往往都会本能地反抗。如果不是经常性的行为,下课简单提醒几句足矣。倘若是属于屡教不改的恶习,也应该以直接与孩子交流沟通为主,不要轻易地总请家长(学生极端行为调查反映,“请家长”是导致孩子走极端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那个跳楼的学生是属于这种情形,放学前也应该把手机归还给学生,但是有必要告诉学生:“他的这种行为,已经影响到他自己的正常学习与班里同学的正常学习。要找时间与学生沟通沟通,看看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然后,第二天马上找学生进行交流沟通。时间最后在中午。
现在由于家长教育观念的愚昧,溺爱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们普遍心理承受能力低下。在处理学生问题时,要讲究语言艺术。教育最忌简单,许多专家听基层老师讲课,常常说什么老师上课赘述性语言过多,其实这是很外行的观念,老师讲课或教育学生,是否存在赘述性语言,取决于学生,取决于学生生活环境与当时的心态,没有对这些进行详尽的调查,就得出老师的教育教学存在赘述性语言,是无知愚昧的。
教育学生要前有铺垫,后有收尾。所以尽量不要在临近放学时批评学生。如果必要,也要掌握分寸,并最好给学生提供反思的时间,不要轻易对学生的行为下结论,容后再做处理。尽量规避月圆之日,批评学生。因为月圆之日,受月亮的引力的影响,人的情绪不稳定。调查表明,月圆之日交通事故率都明显高于没有月亮的日子。
倘若需要在下午或月圆之日教育学生,那就要注重教育的分寸,并且在教育之前,要对学生进行心理预热(也就是先与学生聊些似相关又似无关的闲话),批评结束后要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最好不要让学生被动地接受老师的结论,可让学生知道老师并不认为他的行为是什么天大的错误,但是影响到他的正常学习与班里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有必要找时间与该同学商量商量怎解决这种问题,看看老师能够给你什么帮助。
笔者从事班主任工作二十来年,很反感开那种导演的班会。到是经常与学开恳谈会。就共同关注的话题,与学生交流观点。有了这种心理交流,拉近了心与心的距离,再教育起学生就不会显得生硬,难以被接受。问题是现在学校都不给老师们这种机会,甚至把这个过程视为赘述性教育程序。
那个跳楼的高中孩子,下午五点多还在上数学课。这种课程设置,往往超出部分心理脆弱的孩子的生理与心理承受极限。一旦遇到什么干扰,就会产生崩溃。早晨六点多钟孩子们就要去学校,大多数的学校七点多就上课了,下午要上到六点多,学生在校的时间超过12小时(有的甚至更多),上课时间也在10小时以上。并且长此以往,周而复始。这种课程设置难说不是导致孩子最后走上绝路的推波助澜的因素。
许多业界同仁,就看不得在这种时候说老师哪里还需要改进。怕被舆论揪住把柄。其实反思才是努力避免此类悲剧的真正途径。抱怨有用吗?教育对象是客观存在,能够改的只是能教艺。
家长的溺爱导致学校无法对孩子进行完整的人格教育。社会的纵容溺爱剥夺了老师们培养学生健康人格的权利。
注释:
① 《惩戒教育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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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班主任工作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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